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公告
栏目:博冠体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4-02-23 17:57:15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而引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县元宵节期间“孔明灯”“许愿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即日起至2月24日(元宵节前)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储存“孔明灯”、“许愿灯”。对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而引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县元宵节期间“孔明灯”“许愿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即日起至2月24日(元宵节前)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储存“孔明灯”、“许愿灯”。对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而造成火灾及严重事故后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储存“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六、各有关单位、社区、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线(塔河县消防救援大队)、3662275(塔河县应急管理局),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