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冠体育下月起使用“灯具生鲜灯”最高可罚3万元
栏目:博冠体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23 11:18:59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都不陌生。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经“生鲜灯”一照,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针对这种现象,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生鲜灯”将全面禁用,如拒不改正,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博冠体育  11月20日,有媒体记者走访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的多家农贸市场、商超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都不陌生。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经“生鲜灯”一照,显得格外新鲜红润。

  针对这种现象,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生鲜灯”将全面禁用,如拒不改正,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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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0日,有媒体记者走访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的多家农贸市场、商超,发现无论是上规模的大型超市,还是普通农贸市场,甚至10多平方米的肉制品门店、水果门店内,给肉类打光“美颜”、水果鸡蛋打光“提色”的现象仍存在。

  “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小航认为,在《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检查的重点是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生鲜灯”则不在检查范围内,而《办法》发布之后,对“生鲜灯”之类的设施,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因此处理相关纠纷就更加有了依据。《办法》实施之后,如果经营者还在使用“生鲜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本报此前刊登的评论中提到,《办法》给市场设置了4个多月的缓冲期,也给基层监管部门完善监督管理留下了准备期。“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如何界定,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研判,给出更详细的解答。对于卤菜等熟食品使用“生鲜灯”是否属于禁用之列,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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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目前正在对禁用“生鲜灯”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进一步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将“生鲜灯”更换为正常灯具,还原农产品自然本色博冠体育,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12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如何执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自12月1日起,成都市将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成都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目前,我国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明确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在监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商家都需要按照《办法》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帮助销售者及时整改,市民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监督举报灯具。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通过发放提醒告知书、宣传手册等手段对商家进行宣传引导灯具

  除四川外,湖南、安徽、广东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给出了类似的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关于强化全市使用农产品生鲜灯整治的工作指引》,其中明确了需要杜绝的“生鲜灯”变相“擦边”使用的几种情形: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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